國立北科技大學工業設計系暨創新設計研究所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

 

 96 1 5 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工業設計系暨創新設計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依據「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訂定本系所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組織規程),本組織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規定辦理。

二、本會委員九人,以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八人依下列方式分配:

(一)系所務會議就專任教師中票選產生四名。

(二)校友或業界代表二名,由系主任提名送系所務會議同意。

(三)學生代表二名,由系主任提名送系所務會議同意。

三、本委員會召集人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開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專任教師委員一人擔任之。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新設課程之規劃(含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

(二)定期檢討必、選修課程之配當。

(三)課程之中英文概述編撰。

(四)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八、本委員會必須超過二分之一(含)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九、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須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十、本組織規程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依本校相關辦法提報備查,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