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業設計系暨創新設計研究所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工業設計系暨創新設計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依據「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訂定本系所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組織規程),本組織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規定辦理。
二、本會委員九人,以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八人依下列方式分配:
(一)系所務會議就專任教師中票選產生四名。
(二)校友或業界代表二名,由系主任提名送系所務會議同意。
(三)學生代表二名,由系主任提名送系所務會議同意。
三、本委員會召集人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開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專任教師委員一人擔任之。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新設課程之規劃(含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
(二)定期檢討必、選修課程之配當。
(三)課程之中英文概述編撰。
(四)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八、本委員會必須超過二分之一(含)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九、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須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十、本組織規程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依本校相關辦法提報備查,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